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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處理民眾反映案件指導方略~

     台灣的市政府為了方便民眾反映事項,特地設置了1999專線,從接收到分案,處理增加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只不過沒什麼績效,沒辦法真正解決民眾的問題。

     取締絕不是民眾報復的目的,像滴水汙水的問題,冷氣還可以明顯的查察,衣服滴水最令人噁心難堪,可是衣服滴到行人,檢舉後不久就乾了,永遠也無法根絕,對於市容景觀也有很大的傷害!

     既然檢舉的目的不是告發,那就應該有勸導單,違規行為雖然躲過開單告發,但是行為需要杜絕改善,權責單位應該告知被檢舉人,以利之後不再犯被人檢舉之事。沒有勸導單,事件的被檢舉人並不知道自己違規被人檢舉過。

     同一個案件可能重複數十次都是無功而返,然而在為民服務的帳上卻紀錄了密密麻麻的功勳,這不是很諷刺嗎?沒有幫忙民眾處理好事情,反而以無效率來標榜成效,真是好笑。

     很多人受到特別的照顧,不一致性的找麻煩,明明旁邊擺了三盆樹,卻找那只擺一盆樹的麻煩,這分明是受到特別待遇!但有些明明違規,權責單位卻稱看不出有任何違規?這些差別的處理原則,是一國兩治還是有主流非主流之分?

     既然有人檢舉違規事項,就應該有為民解決麻煩的誠意,不是只登記案件作為績效,如果政府都只知道虛偽的處事,民眾內心還是很有感的,只要感受不愉快,選舉的時候一定會反映在得票數上。

     總之,台灣所有的公務機關都是為民服務的,絕不可以為私人服務或作為報復的工具,民眾檢舉沒發現違規,可能只是物證不見了,應該要留下勸導單,讓被檢舉人知道某一種行為是違規的,作為改進的參考,或許有些人做錯了並不知道那是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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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