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結婚的陋習至今仍未因民法修訂而改變~
今天看到自由時報報導的悔婚新聞令人感觸良多,隨著時代的進步,家庭組織結構的變化,結婚已不再是大家庭模式的結合,很顯然的已演化成結婚雙方單獨的問題,新婚夫妻獨立生活,跟以前嫁女兒等於少了女兒,男方則多了媳婦,相反的有些結婚反而失去兒子,截然不同型態的男婚女嫁重要在於幸福與否?
大聘120萬元、小聘22萬、喜餅代金26萬、紅包6萬元。這個數字相當有震撼力,開口要錢形同出賣貨物的結合,很難讓人相信是情感的結合。不懂的是台灣社會至今仍然延襲這種陋習,女方要錢男方卻也願意付出這些價碼;民法早已修訂結婚已登記為要件,兩人共同生活為的是創造幸福,買賣式的婚姻實在不可取。
該男子結婚時同時冥婚也代表有情有意,能拿出那麼巨大的金錢更表現了寬宏的氣度,然而女方拿了錢卻以冥婚為由毀婚,不願退還其他金錢,還反過來要男方賠她精神慰撫金300萬元;事後,女方另嫁商人。這種法律的依據到底在那裏?要錢的理論讓人無法認同!
今天是農曆年的最後一天,真希望壞的趕快去除,新的ㄧ年不要再發生這類的事件,雖然金錢是雙的協議結果,你情我願外人無法干預,不過這也算是龍年的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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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往還交付的金額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民法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民法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拒嫁冥婚男 判還152萬聘禮
不願和女鬼事一夫
自由時報 – 2013年2月9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歐素美、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蔡姓女子毀婚,理由是未婚夫曾「冥婚」,她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拒還已收的一百多萬元聘禮,還琵琶別抱另嫁商人;法官傳喚媒人作證,認定蔡女早知對方冥婚,判她敗訴,收下的152萬元須全數退還男方。判決書指出,蔡女前年6月結識吳姓男網友,3個月後蔡女懷孕,男方提親,協議大聘120萬元、小聘22萬、喜餅代金26萬、紅包6萬元。
同年10月訂婚當天,兩人爭吵,蔡女認為吳個性軟弱,凡事都聽母親的,根本是個「媽寶」,且吳10多年前曾和女亡者冥婚,她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而拒婚。
但蔡女只退還小聘22萬元,並以精神受挫、致腹中胎兒流產為由,不願退還其他金錢,還反過來要吳賠她精神慰撫金300萬元;事後,蔡女另嫁沈姓商人,吳不甘損失而提告,要求她退還152萬元。
反控吳男隱瞞冥婚
台中地院審理時,蔡女反控吳隱瞞冥婚,是造成雙方信賴基礎破裂主因;至於大聘和禮金則是贈與及補償,拒絕退還。
媒人作證,指蔡女早知吳曾冥婚;法官認為,兩人婚約既取消,就須返還因婚約而贈與之物。
蔡女受驚罹憂鬱症
對於女兒敗訴,蔡母昨表示,男方送聘隔天就說聘金是借來的,急著討回去,並告知曾冥婚,要女兒將神主牌帶回供奉,女兒受驚才要求退婚,並將聘金及金子等送還,是男方連續兩次送回;且女兒因婚事大受打擊,致罹患嚴重憂鬱症及恐慌症,下樓時跌倒加上長期服藥,聽取醫師建議才拿掉胎兒,並非故意流產改嫁。法院判決不公,一定上訴,不會跟男方和解,希望男方「不要再逼我們了!」
吳男的父親則說,兒子因此事沮喪好一陣子,現在官司塵埃落定,不願苛責對方,只希望雙方都能各自有好姻緣。
吳父︰蔡女說不介意
吳父說,兒子10多年前與一名女同學相戀,女同學卻因車禍喪生,對方家長擔心女兒牌位無人照顧,而向他們提出冥婚請求,並希望兒子正式娶妻時,同時舉辦冥婚,兒子允諾;但這件事讓知情的女子打退堂鼓,兒子的姻緣路也因此一直不順,當時曾告知蔡女冥婚的事,蔡女說不介意,未料女方反悔才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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