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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二一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二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二二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
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妨害祕密罪
刑法第三一八之一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一八之二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註:
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
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
刑法第三三九之三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三五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五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六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六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三六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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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