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高層:李朝卿只能依法復職

中國時報【鄭閔聲、廖志晃╱綜合報導】




涉貪遭起訴的南投縣長李朝卿,上周交保後立即申請復職,引發輿論撻伐,原本傾向准予復職的內政部,態度也出現鬆動。內政部長李鴻源昨天雖重申依法行政立場,卻不敢擔保李朝卿一定能復職,他坦言,「剩下的政治問題,主導權不在內政部。」




對此,黨政高層人士指出,李朝卿能否復職問題,早有前例可循,先前民進黨籍縣市長張花冠等人都在起訴後依法復職,主管單位立場只能依法,此事並無行政裁量的空間。南投縣府官員指出,「無罪推定」是司法首要原則,李朝卿復職也是於法有據;至於社運人士要抗議,也要依法提出集會遊行申請。




李朝卿涉嫌在一百餘件災修重建工程中索取回扣,遭羈押停職近四個月,上周全案偵結起訴後,立即行文內政部申請復職。李鴻源認為,本於「無罪推論」前提,應李朝卿同意復職,並公開表示最遲本周就會批准復職公文。未料此舉不僅引起在野黨批評,就連國民黨立委也大表不滿。




李鴻源昨天重申,內政部決策雖需考慮社會觀感,但也得依法行政,既然過去曾有數起縣市長遭起訴,最後卻無罪定讞的案例,內政部就應同意李朝卿復職,不能選擇性執法;至於李朝卿復職後可能引發的爭議,應由本人自行承擔。




李鴻源表示,他了解社會上不樂見李朝卿復職的氛圍,但內政部並非法院,而是地方制度法的主管機關,不能因檢察官的起訴而不讓李朝卿復職;他與行政院長江宜樺日前也就李朝卿復職這件事達成共識。




但李鴻源也坦言,根據目前的情況,他已不敢保證李朝卿一定能夠復職,畢竟內政部能做的就是依法行政,剩下的「政治問題」,非內政部所能主動掌控。




對於復職案引發軒然大波,縣府核心幕僚表示,申請復職是法律規定,如果不申請復職,豈非自認有罪?況且,依《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定讞之前,不能遽然認定有罪,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李朝卿當然可以、也應該申請復職。




至於施明德、紀萬生等社運人士醞釀發動抗爭,縣府表示尊重,但請依法申請集







會遊行,而且如果在上班時間,請將音量降低,以免影響辦公及民眾洽公。






 




地方制度法第78




直轄市長、縣 () 長、鄉 (鎮、市) 長、村 ()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




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




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




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 () 長、鄉 (鎮、市) 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




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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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2013.04.01
謝莉慧/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李鴻源在今(1)750召開記者會宣布,涉賄以2000萬交保、申請復職的南投縣長李朝卿停職確定,將送監察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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