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處刑的時機及簡易法庭受理案件內容~


簡易判決處刑的時機:輕微之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又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審判程序得以簡化,檢察官亦無須出庭論述,節省院、檢雙方的時間與人力,減輕工作負擔,亦使誤蹈法網的人也有個改過遷善的機會。


簡易法庭受理案件內容:


民事簡易案件: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下列各款之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因房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用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案件。


因前1~36~9,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非簡易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


刑事簡易案件 犯刑法六十一條之罪並經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其行為是否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拘留、由簡易庭法官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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