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糾紛多,消費者購物前應三思!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會
「奇怪!為什麼購物七日內想要退貨,業者卻拒絕同意退貨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統計農曆春節6天假期,共接到77通電話諮詢,發現春節期間購物退貨糾紛案件最多,竟高達36件,其中有24件是詢問購物後七日內可否無條件退貨。
行政院消保會認為農曆春節,消費者可能受到年節氣氛及業者促銷影響下而倉促購物,當消費者發現購買物商品不符自己需要,向業者表示要辦理退貨還錢,卻遭業者拒絕,引發消費者抱怨認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應有七日期間可以辦理退貨,而業者卻拒絕退貨,似有違反消保法之規定。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多數消費者在詢問退貨問題,都誤認消費者購物後,都有七日退貨保障規定適用,然而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只限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才能享有購物後,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對於所買受的商品,如果有不想購買,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方式,達到解約退款目的。
換言之,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可以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交易方式,僅限於「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二種交易型態。所謂「郵購買賣」,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僅限於企業經營者是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讓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成立之買賣。另外所謂「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成立之買賣。故一般到賣場或實體商店購物,消費者都沒有消保法有關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消費者,購物前應三思,不要受到業者促銷利誘而倉促購物,另外在一般賣場及實體商店購物,消費者並沒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以無條件在七日內退貨權利。
參考法條~消保法
消保法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企業經營者網站可否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晚安 好運旺旺來
能退貨才是合理
世人行路互讓一步寬﹗那麼通行少阻礙。
如要事事如己意,也要多多少少順他意。
要他人為我貴人,也要自己也能成為別人的貴人!
祝福好友您幸福、平安、快樂、健康。
謝謝分享法律常識喔
早安!來看好友囉!!又是艷陽高照的一天。願週二一切順心如意喔!
。。早安! 朋友!
感恩分享啦。謝謝嘍。。。
祝你幸福、平安、快樂、健康
有類似規定值得消費者注意,可一般店家允許
退貨的佔大多數哩!
[版主回覆04/24/2012 08:35:54]法律會有此約束就因為沒有準則,消費糾紛就沒有依據,這樣會浪費很多司法資源!
商店有時候在物品不會有折損或變更原來形式價值時,顧及維護顧客情感而允許更換,但某些物品可能遭到變換,可以更換,商店將損失不眥。
早安好友 ! 請隨時隨地保持最佳狀態,應付即將到來之大小不同挑戰,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世間並無不解之難題,黃河總有澄清日,人生豈無逢運時。奮鬥加油 !
感謝好友知識分享喔!
照這樣說,普通店不換給顧客也是正當的囉?
感覺不太好!
[版主回覆04/24/2012 10:12:05]媒體報導電腦程式軟體,買回家下載以後要求退換,新衣服買回家穿赴喜宴之後要求退貨等諸多不合理的退貨,商家有一定的折損,若沒有法律約束,商家會浪費很多人力資源及損耗!
我也碰過客人買茶回家,竟然拿別處購買的一樣包裝的廉價茶葉要來更換,還好有經驗當面識破;若已開封的茶葉,歹徒故意加入有問題的東西,店家一定不敢再拿出來販賣,只好丟掉,這種惡作劇還是須提防。
因此購物最好事先打量自己需求,多花點時間沒關係,不要購買後又後悔,依法律商家不退換並無不對~
星期2愉快喔!~.~*
早安快樂~!感謝分享,祝福您周周順心,年年愉快!
日安! 祝福你~平安喜悅~心想事成
是這樣啊,我還不知道。
買東西最好看清楚再買,
退貨太麻煩了,
雙方都麻煩。
[版主回覆04/24/2012 11:08:56]沒錯,事先看清楚免得雙方都尷尬!真不錯,
請讓我引用,
感謝 !
好友安安!
週二愉快.願您有個熱情有勁的初夏.
來賞好文.購物好知識.~~讚
感謝分享.
受益良多.
祝好友心想事成、文思煥發、福慧圓滿、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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荳荳祝福你開心
依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可以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交易方式,如版主被不肖投機客人以非店購茶品真退貨之巧取,應該也設及消費詐欺行為,消保法應該增修對投機消費者濫用七日內退貨規定之罰則,方能降低業者無謂之損失。 [版主回覆04/24/2012 14:24:18]
也許你沒仔細閱讀消保法內文,全部可可以退換,實物商店是例外的項目。
寫法律是舉自己例子並非為自己而寫,只希望提高網友們法律經驗與認知!
至於拿他店廉價物品欲謀取高價物品,自然已觸犯詐欺罪嫌,無需再訂定任何法律!
吃飯囉~用餐愉快唷 !
真是很專業的分享.
這真是不可不知的常識
謝謝分享
祝 事事皆如意
午安
願週二一切順心如意喔!
我沒使用,可能是已拆封ㄅ! [版主回覆04/24/2012 14:19:39]應該是~
很棒的知識分享ㄝ!
曼曼祝福好友平安快樂喔
好友安安…周二如意…阿彌陀佛!
謝謝-提供退貨權利的知識分享-謝謝。
祝福您…福至心靈…如沐春風!
好友午安! 祝您今日過得愉快充實 如意
。。午安。。朋友。。
願您。。快樂。。。
午安安 好友,感謝~提供退貨的權利等知識之分享哦!
~~祝福 諸事順心如意。
午安 知識轉換為常識 敏峰兄的實物分享很棒
來問候好友唷
週二午安呢~
午安,問莊主好
好友:午安!謝謝您分享!這是很實際的生活資訊。
祝福 吉祥如意
午安!所以消費者在購物之前要好好想一想
很少在[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就不會被型錄報章雜誌精美圖誘惑。
又多了解一像消費知識囉!
粉謝謝大ㄍㄍ您這麼實用ㄝ分享ㄛ
不過大賣場都無條件退換貨呢 ~~
[版主回覆04/24/2012 21:55:04]大賣場願意退換,但若不退換仍沒有違法~
很實用的分享
其實退不退貨
還是要看各家廠商唷!
有點悶,走路還會汗流浹背,流汗的好!
今天好吧?
晚安~過來問候好友
祝福有一個美好夜晚
好友晚安,感謝寶貴法令資訊分享。祝好友夜安愉快 !
購物要三思不要衝動啊~~
祝好友晚間愉快~~~
長知識了!謝謝分享!
購物還是三思囉!!幸福晚安..
很實用~晚安。
晚安
謝謝祝福
祝 美夢好眠
晚安安 好友,實用之知識..!
~~祝福 一夜好眠。
晚安!要一覺到天明喔!! .
工作之餘享受樂活人生,也是一種喜悅,
經常身心緊繃,對健康有損,
在一段時間,鬆放一下自己,
去感受舒舒坦坦的氛圍,是一大享受。
購物還是三思而後行啦
法規已有修改: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第 19-1 條 (刪除) 第 19-2 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 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 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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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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