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夫妻名下登記之不動產屬於誰的?


以往在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 《民法》修正公布施行以前,妻名下的不動產除了妻的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外,原則上都會推定屬於夫所有。


但是在 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法》修正後,就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 以前,夫妻於婚姻關存續中所取得的不動產,以妻的名義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得由夫妻重新認定財產之歸屬,於 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一年的緩衝期間內,向不動產所屬地政機關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將登記於妻名下之不動產辦理更名為夫所有,倘若夫妻未於一年內的緩衝期間內向地政機關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而繼續以妻的名義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原則上該不動產己屬於妻所有之不動產。


  除非夫妻對於該不動產有所爭議提起訴訟判決確定或當初在一年內緩衝期間內,因夫、妻一方或夫妻雙方於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含)前死亡,而未於前述一年緩衝期間內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外,始可於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以後再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將妻名義的不動產登記,更名為夫所有的不動產,釐清夫妻財產之歸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敏峰茶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